時間:2020-02-04 17:27:00 | 來源:
粵交〔2020〕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為加強我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省交通運輸廳、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平臺數據交換內容
2.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3.網絡貨運企業設立分公司備案登記表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2月1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與實體產業合作,共同推進供應鏈創新發展,實現降本增效。交通運輸部門應向網絡貨運經營者提供道路貨物運輸相關信息查詢和交互服務。
第四條 按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絡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營運資質的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
(二)網絡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道路運輸(包括行車過程中)及網絡安全相關的應急預案等。
第五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一)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種類包含但不限于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三)互聯網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四)互聯網平臺服務功能符合《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要求。
第七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將互聯網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并依據《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向企業注冊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一)線上服務能力申請表。
(二)《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三)網絡貨運平臺和面向實際承運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功能。
(四)配合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數據的承諾書。內容包括對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服務評價、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能力;應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
(五)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第八條 線上服務能力辦理流程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三個指南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注冊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證件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日期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絡貨運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網絡貨運經營范圍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不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一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需要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向設立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其線上服務能力進行重新認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交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貨運企業設立分公司備案登記表》;
(二)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備案登記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分公司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
(六)依相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省外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廣東省設立分公司的,應提供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副本,并達到本細則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要求。
第十六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絡平臺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七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交易撮合業務或者使用自有車輛完成運輸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實際承運人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后,不得將道路貨物運輸任務委托其他經營者。
第十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與實際承運人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采用電子合同等信息化技術,提升運輸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12噸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承擔運輸任務時,應當督促實際承運人保持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扣稅憑證,并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將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中的監測數據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做好監測數據的分析運用。
第二十二條 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發現網絡貨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
(一)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承運人從事運輸;
(二)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三)未采取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措施保障托運人合法權益;
(四)不配合監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五)未實時、準確上傳運單數據;
(六)引起行業聚集、停運、群眾維權等群體性事件的;
(七)違反其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企業質量信譽考核低于AA級的,由縣級及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依法限期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縣級行政區域未設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網絡貨運許可、分支機構備案,受理網絡貨運線上服務能力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20年2月3日